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0]14号)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1-10-18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人力资源素质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0]42号)精神,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倍增计划,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内在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倍增计划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工作措施,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包括促进就业、失业、人力资源市场、规划财务、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商等部门搞好协调,争取支持,充分调动有关行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共同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切实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形成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结合的覆盖城乡、学校和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络。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建设,已建立的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尚未建立的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尽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认真总结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经验,积极指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全部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升县级职业技能鉴定能力。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将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进一步向乡镇企业和农村扩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指导在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含县级职教中心)全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全面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双证书”制度。各省辖市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设立在职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切实加强对企业技能人才的评价考核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认真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各级各类职业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鉴定等级,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结业与技能考核同步实施制度,保证掌握一定技能的农村劳动力应考尽考,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凡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农村劳动力,在培训结业时,要全部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培训结业证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35个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豫劳社职技[2005]36号)要求,2010年年底前切实将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权限下放到扩权县(市),将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证书核发权限下放到其他县(市、区),同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厅将把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四、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服务的原则,积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培训的毕(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毕(结)业学生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向审批机关提出鉴定计划,审批机关明确或委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组织实施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区域、超范围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鉴定。各地要杜绝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乱鉴定和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核发范围、核发权限,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并登记造册,确保证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系统,规范社会化鉴定、技能竞赛、政府认定、职业院校考核以及企业内鉴定考核等证书核发。不得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得降低技能等级职业标准要求,随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各省辖市要做好每季度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情况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的统计工作,省厅将以上季度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作为核拨本季度空白证书的主要依据。省厅将适时对各省辖市证书的核发、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六、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思想,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考务管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质量督导和巡考力度,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要加大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全省各行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考评的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实行备案制度,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厅提供免费验印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后,录入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并享受河南省规定的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政策待遇,未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

 

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要求,2010年下半年将选择部分职业工种在全省开展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七、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评比表彰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厅年终将对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比通报,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