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发〔2007〕6号)和落实《省部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现就2010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考评对象和职业(工种)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从业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考评标准按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国家未出台标准的职业(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有高级工设置的,可列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
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共计20个: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磨工、铣工、管工。
二、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未出台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参加工作满18年且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3、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下列四条之—者,可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技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
1、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级及其以上CN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2、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三等两项(次)以上科技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经济技术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4、对企业生产一线具有高技能、复合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以上,创新记录,先进操作法等,具有市级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已取得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6至15名,部级技能竞赛前4至10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优秀职工经济技术创新三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在技术革新、攻克难关并作出突出贡献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由市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四、组织管理
(一)申报。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省辖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l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6张,破格申报的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论文;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需提交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填写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
(二)技师考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相关的技师考评机构组织实施。高级技师及省属单位技师的考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相关的高级技师(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考评的内容、方法及考务管理。技师考评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各占100分,各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前两项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单项考核合格的成绩2年内有效。考评的方法,理论知识采取闭卷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综合评审采取审阅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材料和有效证明,采取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审。社会化考评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命题、统一时间、统一阅卷、统一考务管理。
五、时间安排
2010年技师社会化考评进行两次。社会化考评理论考试分别于5月15日和10月23日进行,实操时间由各地安排组织实施。
非技师考评社会化的职业(工种),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
高级技师考评,由省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考评时间,11月底前考评结束。
考评结果须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省厅核准。考评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并以Microsoft excel格式形成电子版,省辖市(行业企业)名称作为文件名,发到zj@ha.lss.gov.cn邮箱。
六、几项规定和要求
(一)全省各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应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于资格认定1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可享受我省规定的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政策待遇。各行业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特有工种应参加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师考评。
(二)大力推进企业技师考评工作。从2010年开始,省厅和省辖市将组织50家企业开展技师评价试点。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技师考评方式。各省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扩大企业技师的评价试点工作,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技师考评试点具体评定时间不受社会化考评规定时间限制。企业开展技师考评任务数,按企业所在省辖市统计。各地拟实施企业技师考评工作的名单,请于5月15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或不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师的考评。尚未开展过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20年以上的一线职工,仍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的考评。
(四)离岗、失业后重新就业的从业人员,符合本职业(工种)技师标准要求的,可自主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的考评。
(五)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的工作年限、专业工龄,按截止到考评的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
(六)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工种)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目录》规范填写。《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按省厅批准时间计算。《职业资格证书》的打印、验印、发证须在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机构应及时将考评材料退回、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