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的要求,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教育厅实验室安全检查组专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范围及对象
全校所有实验实训室。具体以房间为管理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进一步完善认定。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完善主要内容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
根据实验实训室房间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进一步判定本实验实训室房间的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实训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2)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3)。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
依据实验实训室房间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实训安全类别。同一实验实训室房间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实训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4)。
三、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安排
(一)实验实训室完善安全分级分类(8月2日-8月12日)
各学院实训中心主任作为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教研室主任、实训课教师等,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以实验实训室房间为单位,对所属每间实验实训室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认真填写《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级评估采集表》(附件5),进一步判定实验实训室房间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汇总形成《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附件6),上报所属学院审核确认。
(二)学院审核确认分级分类结果(8月13日-8月23日)
各学院作为本次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学院党政负责人组织教研室主任及相关管理人召开专题会议,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审核确认本学院所属实验实训室房间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进一步细化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提交综合实训中心备案。
(三)复核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情况(8月24日-9月6日)
综合实训中心对各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进行汇总,进一步完善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对各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情况进行实地复核。
(四)更新实验室安全信息牌(9月7日开始)
综合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各单位更新实验实训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
四、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健全责任体系
各学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完善细化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学院、实验实训室两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进而逐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
(二)认真组织,深入贯彻实施
各学院要加强学习宣贯,及时安排部署,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抓严抓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不断细化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实时更新。如未按照通知要求有效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五、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8月23日18:30前,将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签字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行政楼122办公室。联系人:王彬,电话:0371-69309339。
综合实训中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