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知识竞赛:
1. 参赛选手除携带必要的文具、简单函数计算器、饮料外,不得携带任何技术资料、移动存储装置等可能对结果造成影响的物品;
2. 理论知识竞赛时间为:120分钟。
二、软件应用竞赛:
1. 参赛选手除携带必要的文具、简单函数计算器、饮料外,不得携带任何技术资料、移动存储装置等可能对结果造成影响的物品;
2. 参赛选手必须按参赛试卷上的要求存储全部数据,不按要求存储数据,导致数据丢失者按成绩无效处理;
3. 如果确实是因为计算机故障的原因导致选手中断或终止竞赛,中断的可恢复时顺延竞赛时间、不可恢复的更换机位刨除20分钟重新计时答题,其它情况由大赛裁判长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 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中断或终止竞赛的由选手个人负责;
5. 软件应用竞赛时间为:职工组120分钟,教师组和学生组180分钟。
三、实际操作技能竞赛:
1. 评分标准中的各尺寸要素仅作为参考,所有尺寸要素以图样中标注的为准;
2. 赛件图样中的二维图和轴侧图为示意图,所有要素以图样中尺寸标注和技术要求为准;
3. 参赛选手参加竞赛时须自带公布的全套试题图样和评分标准,否则因此造成选手无法进行竞赛的由选手自己负责;
4. 可以携带编制完成的加工程序等技术资料;
5. 各参赛选手应严格按照工具清单要求携带物品,非工具清单要求携带的物品(文具、食品、饮料除外)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
6. 参赛选手携带的所有量具必须具有资格计量部门出据的计量鉴定合格证(书),并须在鉴定有效期内,非法量具严禁带入竞赛现场;
7. 严禁携带和使用专用夹具;
8. 在进入竞赛现场时选手通过现场随机抽取竞赛机位,并随机抽取预先公布的赛件图样中的一套试题进行竞赛,实际操作竞赛采取手工编程完成试件加工;
9. 机位的抽取不考虑机床的数控系统,并一旦抽取任何参赛选手之间不得调换;
10. 赛件的检测、评判按抽签后签字确认的图样要求为准,擅自调换或误换图样的结果由参赛选手自己负责;
11. 竞赛试件在竞赛开始前由竞赛裁判组统一进行标识,选手在后续加工时切记不得消除竞赛试件标识,任何无竞赛试件标识的考件均不予计算成绩;
12. 竞赛中任何夹带考件、替换考件、相互交换考件的行为视作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责任者或责任双方竞赛资格;
13. 竞赛中不得使用纱布(纸)、油石等辅助打(抛)光加工表面,凡使用者:扣除该试件粗糙度得分;
14. 设备故障造成的延长时间以选手提出疑义并经裁判人员记录的时间为依据,但必须是裁判人员的书面记录,否则以向裁判长确认的时间为准;
15. 设备故障的确认必须经设备维修人员、当值裁判人员的确认,并经裁判长认可方可生效;
16. 对于选手提出的设备故障疑义,经确认不属于设备故障问题时,因此而延误的竞赛时间由选手自己承担,并不予延长竞赛时间;
17. 设备故障检查、维修期间,选手如有任何实质性的操作,将不予延时;
18. 备用设备的起用按照顺序进行;
19. 因设备故障更换到备用设备上时,在选手完成试件装夹、找正、对刀并完成该部位程序输入后(仅指设备故障停机时的加工部位),开始计时;毛坯状态直接开始计时;
20. 因设备原因造成本场次无法进行竞赛的参赛选手择日重新抽取机位和赛件进行补赛;
21. 竞赛时间结束后5分钟内必须将所有赛件和图样交到指定位置,否则每晚1分钟扣除实际竞赛成绩5分;
22. 在赛件所有要素符合图样要求的前提下,每提前5分钟实际操作技能竞赛成绩加1分,不足5分钟者不计加分;
23. 实际操作技能竞赛时间为:240分钟竞赛时间+30分钟准备时间。
注:
1. 上述参赛选手须知已经过第三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河南赛区)选拔赛组委会研究确定,解释权归竞赛裁判组;
2. 未尽事宜由现场裁判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酌情处理。
第三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河南赛区)选拔赛
竞赛裁判组
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