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和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考生只有按照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考核,并取得合格成
绩,才能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按要求参加相应的考核或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成绩者,任何人不得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保管、制发职业资格证书由专人负责。每批技能鉴定结束后,该负责人应向鉴定所领导报告各工种各等级证书申领、制发的具体数字。
三、鉴定所必须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具有鉴定资
格的工种及等级范围内和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跨地区鉴定。
四、鉴定报名时,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报考条件,任
何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报名条件。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应对考生资料认真审核,发现缺项者应退回补充,发现造假或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必须拒绝办理报考手续。
五、报考结束后,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整理
好考生的报名资料,报鉴定所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六、各批次、各工种、各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都必
须使用现有国家题库中的试题。试卷必须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卷的提取和保管,均由专人负责。提取试卷时必须认真清点数量,检查密封,确保提取正确。试卷运送时必须人不离卷。试卷保管必须使用专柜,二人同时上锁。提取试卷和保管试卷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密封试卷必须在开考前当众启封。试卷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发现试卷确有问题时,应报告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理。
七、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设置、布置和管理均应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每个理论考场容纳考生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考桌前后左右必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实作考场内设备仪器必须完好,应备的原材料、工、卡、具、刃具必须齐全。距考场10米处设警戒线,考核时派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八、技能鉴定考评活动中,必须坚持考评小组负责制。考
评组长和考评组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考评员资格、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的考评员担任,以保证鉴定考场纪律严明,阅卷评分客观公正。考评组长应召集考评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判尺度统一。考场必须填好记录,要求客观真实、完整。阅卷过程中,考评员要严格按照阅卷评分的规定执行,不得修改试卷和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装试卷或标志不清的工件,不得私拆密封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和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考评员阅卷中发现问题,应报请考评组长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考评员阅卷评分,应在试卷上签字,承担责任。
九、加强对考评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构建一支作风过硬、
诚信度强、技术精湛的考评员队伍。要经常组织考评员学习鉴定法规,提高遵纪守法、诚信公正的自觉性;要求考评员不断学习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种各等级技术标准,改进检测方法;对考评员地每次使用,均应写出评语,评语主要包括回避、保密、考场组织、阅卷评分等内容;建立考评员诚信档案,考评员在每次考评中的诚信情况均应记录在案。
十、把登分报批环节,保证上报鉴定指导中心环节成绩档
案真实无误,证书发放手续完备,无一差错。登分必须2人以上同时进行,并有2人监督。登分后必须安排2人复核,经鉴定所领导审查签字后并盖公章后方可上报。鉴定成绩经上级审批后,方可制发证书。证书领取、制作和发放必须专人负责。必须按成绩合格并经上级批准的名单制作、发放证书,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制证、发证。
十一、切实强化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每次考核不仅要请院
纪检监察部门派人监督,而且要主动接受上级质量督导,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常设“职业技能鉴定举报投诉箱”。